編者按:
  10月10日,為迎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勝利召開,以“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行政訴訟”為主題的第九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在浙江省杭州市舉行。論壇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青團中央指導,中國法學會主辦,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承辦。
  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中共浙江省委副書記、省委政法委書記、省法學會會長王輝忠,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院長、二級大檢察官李如林,中國法學會董必武法學思想研究會副會長、原國務院法制局局長孫琬鐘,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齊奇,浙江省杭州市市委副書記、市委政法委書記楊戌標等出席論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出席論壇。論壇開幕式,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翁鋼糧主持。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主任李仕春做總結髮言。
  本屆論壇組委會通過全國徵文活動遴選產生的12位主報告人,針對“國家治理現代化”、“行政訴訟制度完善”、“行政訴訟與其他治理方式”三個專題進行了熱烈而深入的交流。論壇還分別舉行了第九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主題徵文和第二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獲獎作品的頒獎儀式。來自法學理論和實踐部門的專家學者、杭州市法學法律工作者代表300人參加了論壇。
  □本報記者蔣安傑
  中央與地方事權關係的法治化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黃韜在演講中指出,日益突出的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實際反映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事權關係尚未被納入法治軌道。對於中央與地方事權關係的法治化,建議制定《地方自治法》,明確界定公共物品的分類劃分標準,釐清中央與地方的權責邊界。在保障地方事權獨立性的同時,要避免地方財政行為失控,一方面要調動地方履行公共職能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強調地方政府責任的獨立性,減少或者消除中央政府的隱性擔保。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羅培新點評道:作者以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為切入點,一針見血地指出了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事權關係方面存在的最大困難,即地方立法要來解決國家的事權,並分析了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即沒有用法治的方式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權。在此基礎上得出結論,通過法律的方式把很多隱性的債務做現行的處理。文章行文規範,視角獨特,分析嚴謹,數據殷實有力,關鍵環節到位。
  法院治理應擺脫司法績效桎梏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唐正旭在演講中指出,法院系統將法官假設為經濟人,借鑒企業管理模式治理法院,這與法官作為公平正義的守護神和司法運行模式存在衝突,從而導致一些治理方式在相互衝突中失效。對於法院治理,建議“與其低端擴容,不如高位提質”,法院不能盲目擴充政法編製,應當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法院運行應扁平化,要廢除法官的行政職級和十二個等級評定;應提高法官的待遇、完善法官評價與選拔機制和職務保障,留住優秀人才。
  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葛洪義點評道:文章觀點明確,思路清楚,整篇文章緊緊圍繞著觀點展開,結構一以貫之,實證研究充分,論證扎實有力。
  環境司法保護中的法官“造法”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曾茜在演講中指出,法官(院)“造法”具有正當性。環境保護司法中,現實的呼喚、發展的要求與時代的潮流促使法院勇於創新,法院在主體範圍、協調機制、審執模式等方面取得了創新性成果,法院“造法”具有正義以及效用價值,能有效的實現保護環境的司法目的。法院“造法”的界限在公益實現處、立法空白處、法條沉睡處立法。在環境保護法大力修改的背景下,在制定環保配套法規時應將司法實踐中已經取得的成果吸納其中,比如完善先予執行措施、建立訴前協商制度、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跨地區管轄制度等。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林文學點評道:文章中有兩個關鍵詞,環境執法和法官造法。現在的環境保護,需要法院有所作為,這篇文章給了我們很多啟示。
  應以回歸公法訴訟為目標
  西安政治學院軍事法學系副教授傅達林在演講中指出:中國公民權利之所以很容易受到權力侵犯,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公共權力缺乏公法秩序保障,權力的紊亂與失範造成私權大面積受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以回歸公法訴訟為目標。在保障公法秩序的目標下,行政訴訟的構造應考慮以下幾點:一是從公法秩序建構的角度來考慮設立行政法院,提高行政審判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二是圍繞公法秩序推進訴訟類型化構造,拓展客觀訴訟種類;三是以公法爭議為標準拓展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加強行政訴訟對公法秩序的維護;四是增設機關訴訟,有效解決權力之間的衝突;五是簡化被告規則,實現司法對行政權的統一控制;六是建立行政公訴,加強行政訴訟檢察監督。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章劍生點評道:作者認為目前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法修改沒有形成完整的目標,而只是大量地、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地進行對策探討。他針對這樣的問題提出了核心觀點,即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最終目標應當著眼國家治理的長遠需要,針對公法秩序保障機制的缺失回歸公法訴訟的本質屬性。
  完善行政立案權縱向監督機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代理審判長曹玉乾在演講中指出:《行政案件管轄規定》第3條賦予當事人對基層法院“超期立案”向中級法院尋求救濟的權利。該機制在破解基層法院“立案難”、保障當事人訴權方面有重要作用,但該機制還沒有充分發揮其功能,存在管轄規定落實不到位、法官與當事人對司法解釋的適用分歧大、中級法院為中心的案件分配權空置、特定情況下立案監督功能失靈等諸多問題。應通過明確司法解釋適用條件和程序、制定符合實際的配套措施、強化當事人訴權保護的程序觀念、限縮法律之外因素的考量範圍、完善權力監督的法律責任體系、規範上下級法院審判關係等,進一步完善該機制。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林沛點評道:作者針對行政立案庭縱向監督機制在實際運行當中的諸多問題,提出很多加以完善的可行的建議,探求實現破解立案難,保護當事人訴權,保障法院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形象的目的。文章對行政立案權縱向監督機制的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產生的原因、對策措施進行了深入研究。
  行政訴訟的核心任務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吳宇龍在演講中指出:認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判決即為肯定性判決。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主軸是法院與被告之間的權力監督關係,行政訴訟的核心任務是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應根據合法性審查原則,對現行肯定性判決體系進行批判性重構。維持判決與我國行政訴訟模式的選擇高度契合,應予以保留,但剛性十足,應適當縮小適用範圍。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恰恰迴避了行政訴訟的核心任務,在實踐中有濫用傾向,對其適用範圍應嚴格限制。確認合法判決應成為維持判決的第一替補,凡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但又不適宜判決維持的,應首先考慮適用確認合法判決,其適用順位應提前、適用範圍應擴大。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點評道:文章直擊行政訴訟的核心機制,同時,文章還可引發讀者很多思考,就是行政訴訟的功能是什麼,是合法性審查還是救濟,是主觀訴訟還是客觀訴訟,是審、判對應,還是訴、判對應,審可以和它不直接對應?
  挖掘行政檢察的法律監督職能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專題調研科科長王棟在演講中指出:目前對行政檢察的理解仍然主要局限於行政訴訟檢察監督,不能全面挖掘檢察機關承擔的法律監督職能。應重新定位與思考行政檢察:在理念上,既要尊重行政機關在處理相關問題時的“相對專長”,又要更加強調和側重對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違法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在範圍上,應將監督重點放在落實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完善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監督、加大職務犯罪預防和查處力度、強化對行政訴訟的監督以及探索支持起訴監督方式。在方法上,及時從單一的實體控權模式轉為實體——程序控權模式,合理確定對不同行政行為的監督標準和監督強度。在功能上認識到檢察監督的有限性,強化對檢察權的反向監督。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點評道:中國的檢察制度是中國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章討論的行政檢察事關中國法治的成功,事關法治政府的建設。文章著眼於行政檢察的重新定位,抓住了當今行政權力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即行政權力濫用、缺位和腐敗,可謂切中時弊。
  司法機構應改進工作態度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新建在演講中指出,國家治理的一項任務是推動基於司法的善治,這要求司法機構以一種合理的姿態來面對社會民眾。司法機構以一種怎樣的態度對待當事人,決定了當事人會以一種怎樣的態度來對待司法。研究並改進司法機構的態度,可以維繫司法機構與民眾之間的良好關係、創建良性的司法生態。通過對三十年來《法制日報》的949份刑事新聞報導進行分析,發現司法機構在面對當事人的時候,未能充分做到保障人權、尊重人性,也沒有完全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司法機構尚有較大的空間來改善工作方法、改進工作態度。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常務副校長王新清點評道:司法態度是司法的軟實力,對司法的效果影響大,對司法態度的研究目前比較少見,但卻很有意義。文章從理論文獻的分析中找到了司法態度的重要性和司法應用的四個態度,然後又結合對照《法制日報》的949份有關刑事案件進行分析,做到了理論和實踐結合,研究方法值得稱道。
  法院的審判外衍生治理行為
  武漢海事法院審判員吳良志在演講中指出,法院通過審判行為、內部非審判行為和審判外衍生行為等三大類行為發揮治理功能。審判外衍生治理行為具有衍生性、軟法屬性、非裁判性和外部性,主要形式是司法建議、白皮書和備忘錄。從司法建議到備忘錄,這一行為呈現出從“高臺治理”到“圓桌治理”的演變軌跡。這一行為的動因是法院在現行體制夾縫中的無奈求生與有意擴張。優化審判外衍生治理行為需要在積極與剋制之間保持平衡,法院應當從積極治理轉向謹慎治理、從世俗化治理轉向專業治理,並建立平衡的保障機制。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點評道:文章實踐意識很強,實務材料極其豐富,論證有力,分析精到,不是對一種現象、一種做法一味的肯定或者否定,而是對這種現象的利弊以及有無法律理性進行了全面的思考。
  (原標題:法學才俊研討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行政訴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t57otjef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